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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让的公证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0 ℃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让的公证
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鱼塘、果树等)。不动产转让,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转让。

  如果当事人所中办的公证事项是涉及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让问题的,当事人就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例如;某甲在A县有一幢房子。某甲准备将这幢房子卖给某乙。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办理公证。这样,甲、乙双方就应到A县公证处申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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