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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用地的房产继承需办理公证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87 ℃

张先生来电咨询:继承者是一位独女,但女儿结婚后户口已迁走,这种情况能否办理继承,如何办理?另外,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的房地产,可否办理继承?

本报答疑:经向司法局了解,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可以办理继承权公证。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提供下列文件:1、死亡证、火化证;2、死者配偶情况(如死亡须提供死亡证);3、死者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如死者的配偶先死亡,须提供未再婚证明文件);4、死者父母的情况(如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文件);5、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全部有继承权的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6、房地产权凭证。若死者有部分子女死亡,则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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