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公证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8 ℃

    第一条为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维护公证工作秩序,保护公证处、公证人员以及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依法履行公证职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证行业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证程序,热情服务,认真负责地办理公证业务,保证公证质量。
      第四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公证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五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应当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第六条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时不得为下列不当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三)在名片上印有曾经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
      (四)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
      (五)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公证处或者公证人员的声誉;
      (六)干扰其他公证处或者公证人员正常的公证业务;
      (七)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公证处未经有管理权限的司法行政部门同意,擅自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第七条本公约所称公证人员,是指在公证处内从事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
      第八条本公约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