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遗嘱公证有何法律效力?本文通过兄妹几人争夺父亲房产来为您说明房屋继承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问题。专家谈继承表明公证遗嘱最具法律效力。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所以原告海宁按照遗嘱继承该涉诉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一份有关房屋继承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多年后,子女却争论起这份遗嘱的真伪来。 6月24日,此事闹到法院后,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判决。
一栋房子闹得六家人不安宁
今年50岁的海宁(化名)是南昌市人,上有两个姐姐,下有3个弟弟。
据海宁介绍,1988年,父亲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进行了拆迁,房屋拆迁公司为此按照协议规定,安置补偿了其父亲三套两室一厅的房子。房屋分到手后,父亲为了照顾母亲,便将其中的两套房屋转户给了母亲。之后,父亲便单独和海宁过。
1993年11月,父亲突然一天自书“房屋遗嘱”:我所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子,由儿子海宁继承,海宁一次性给我4000元钱。1994年5月,父亲又手写一份遗嘱:将坐落在南昌市某路的房屋由海宁继承,由海宁给我人民币3000元。
1994年6月,父亲去世。之后,已住进该套房屋多年的海宁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
2004年正月,海宁的两个姐姐以及三个弟弟三番五次地来找海宁,称要求分割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为此,海宁和姐姐、弟弟们吵了起来。
有了第一次争吵后,海宁六姐弟便闹得不可开交,经常因为分房的事情发生争执。海宁认为,父亲把这套房子给自己,完全是有理由的,因为父亲一直和他过日子,也只有自己最孝顺。但其他姐弟却认为,既然父亲是大家的,父亲所有的东西,大家都应该有继承权,有权分割房屋所有权。
法庭上利益冲突盖过血脉情
2005年1月,海宁的五姐弟纷纷搬进海宁继承的房屋里。在多次劝他们搬离无果后,海宁来到了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这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将其他人赶出房屋。
2005年6月22日,东湖区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庭上,海宁认为,父亲所立的这份遗嘱,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自己也是按照父亲所立遗嘱的要求,承担了相当的款项,该房也一直由本人居住使用至今,故请求法院支持诉讼,确认自己的继承权。
海宁的大姐却认为,海宁按照父亲所立的遗嘱起诉,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这份遗嘱是父亲在海宁的胁迫下所写的,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房屋来办理,房屋应由所有的继承人按照现有的房屋市场价格分割遗产。并要求法官对其父遗嘱的真伪进行鉴定。
此外,海宁的二弟也认为,海宁所起诉的房屋是父母的,他们六兄妹都应享有继承权。
法院判决遗嘱合法有效
6月24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海宁父亲所享有的房屋是其合法财产,父亲以自书的形式指定由法定继承人海宁继承,该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其父亲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对于被告人认为此遗嘱是伪造,要求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本院认为,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多年,且该遗嘱经过了公证部门的公证,应该认为有效、合法。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所以原告海宁按照遗嘱继承该涉诉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作出判决,本案涉诉的房屋,由海宁继承享有。
专家谈继承:公证遗嘱最具法律效力
江西师范大学法学专家杨瑾明教授认为,本案还涉及到一个公证遗嘱问题,该案件中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杨教授认为,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继承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