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于去年11月5日与李某签订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某以8万元购买我的房屋。随后,李某交清了购房款,我们二人于在房款结清当日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我于好搬出该房屋将其交与李某的时间。不料我的房子在交付期前,因为电线短路把该房烧掉一部分。请问该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但是还没有转移占有,这个损失应由我承担吗?
律师回复:
你将房子卖于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说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李某,但由于房子目前仍然并未交付,过户只能证明权属的转移,但你仍占有房屋,风险就尚未转移给李某。《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因此,房屋被烧掉,损失应当由你承担。
沪律网小编进行补充: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权属证明办理完毕前,房屋如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