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在05年7月份买了一套房子位于长宁区,当时谈了一个男朋友因为他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因此房产正用了他的名字。房子是30W,除了用他的公积金贷款了10W,其他钱都是我付的,是我的卡打到房东帐户上的。现在我和男朋友分手了。
请问,如果现在双方写一分协议说明钱是我付的房子是属于我的,之后出售或者出租的钱也是属于我的,他放弃一切权利,这样的协议有法律保证吗?
上海浦东新区梁志强律师回复:
产证是他我名字,房子当然是他的,你用卡打的钱,只能证明你是出资人,最好的办法,是现在把房子过户给你,当然你们之间有个协议更好,但是不能防止他私自把房子卖了把钱拿走呀,毕竟他是产权人呀。他有权处理房子呀。十万元也不算多呀,想想办法还了贷款,把户过到你名下就安全了。
协议是有效,但是不能防止我上面所说的意外。
沪律网小编进行一下补充:
房子作为不动产,要想取得它的所有权必须以登记为准,因此办理过户很重要。否则出现意外的话,如他把房屋偷偷卖掉,你只能追究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