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咨询:
1、2004年2月购买的二手房,签定协议后我付全部款,卖方给了房产证及土地证。(卖方夫妇双方到场,但只有男方及中间人签字,女方收的钱,有中间人做证) 2、到今为止,我在房内居住并进行装修等。 3、因那时快过年,故未马上过户。到今为止,虽多次催促,卖方仍未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卖方常年在外地,且户口不在我现在的所在地) 。
请问:
1.如果起诉卖方,可以到我所在地的法院吗?
2.如果卖方仍旧未出现,我该怎么解决?
3.因房超过144平方,现在的税比以前多很多,我可以附带赔偿诉讼请求吗?
上海黄浦区侯福男律师回复:
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卖方仍旧未出现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满可以缺席判决,他没有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给你带来损失,你可以提起赔偿请求。
网友追问:
现在出现新问题:怀疑当时跟卖方在一起的女的不是他老婆,请问我这个房子还能起诉吗?我们签定的协议还有法律效果吗?
上海黄浦区侯福男律师回复:
起诉不成问题,签定的协议是否有效,要看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如果有则无效,反之一般认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