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新购商品房土地证过户费为:非住宅每宗500元,住宅每宗100元。
新购商品房土地登记属土地变更登记,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分割许可证;2、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契税发票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5、申请书。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事项》规定,个人或单位办理商品房土地证过户按照“先房后地”原则,应先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登记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测绘部门出具的《宗地面积表》、《宗地图》各2份;
6、申请人身份证明;
7、别墅项目还需提交《北京市地籍调查表》(原件)
8、如果买方是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士,证件中无中文姓名的必须有关于中文姓名的公证书(原件);有授权委托的还要有对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原件);境外公证的要经过当地大使馆认证(原件);台湾公证的需提交经海协会、海基会转递的公证书(原件);香港公证的需提交香港转递的公证书(原件);
9、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原件);
10、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交监护人公证书(原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可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提供委托书(原件);
11、房产证为共有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不能共同来办理土地证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登记的、涉外的参照第8条、10条办理(原件);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目前我市尚未全面开展已购城镇商品房、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和个人用地的土地登记工作,仅为早期少数涉外商品房项目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购买上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可以对所拥有的房屋正常使用、交易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