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6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夫妻签协议处置房产 没过户之前也有效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1 ℃

  唐中林和李娟是夫妻。3年前,唐中林在外地出差,突发疾病死亡,没留下遗嘱。唐中林和前妻曾某另有一女儿唐黎。父亲去世后,唐黎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亲名下位于某区财富中心的房产。法院审理时,李娟拿出了一份跟丈夫签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约定财富中心的房子归李娟所有,李娟可以任何方式处置。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协议约定财富中心房子归李娟,但直至唐中林去世,该房子仍然登记在唐中林名下,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应根据物权登记原则,房子属于唐中林和李娟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李娟所有,另一半作为唐中林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均分。李娟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唐中林与李娟签协议约定财富中心房屋的分割,属于夫妻内部对财产的约定,不涉及家庭外部关系,只要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过户登记。据此,上级法院依据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于2014年8月25日判决,位于某区财富中心房屋归李娟所有。

  案件分析: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不应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房屋产权的唯一依据。(文中均为化名)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