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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过户的房屋有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0 ℃

  没有过户的房屋存在三大法律风险,这是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险一:房屋遭恶意出售

  在当前房产交易中,房屋价格波动较大,有些房屋所有权人感觉自己之前卖亏了,往往利用买主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漏洞,将自己名下已经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人,也就是俗称的“一房两卖”。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那么根据《合同法》规定,房屋买受人可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第三人基于对房屋登记公示公信原则的信赖,支付了房屋合理对价,不存在与原房主恶意串通行为,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那么买受人只能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二:房屋遇法院查封

  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房屋所有权人着急出售房屋,有的是急需用钱,也有的是因为存在债务纠纷,担心房屋被法院查封,而急于将名下房屋转让,存在无法办理过户的可能。

  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人明知房屋已被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签订合同后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因房屋所有人的个人债务问题,导致出售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办理房屋查封解除手续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屋所有人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三:房屋为无权处分

  在二手房屋买卖中,囿于市场交易经验欠缺或者时间成本的考虑,有的房屋所有权人会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因此,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查签约人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要仔细查看代理人的委托权限是否包括房屋的处分权。

  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房屋的处分权而与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也未取得权利人追认或者获得房屋的处分权,买受人与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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