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法院判决系争房产归一方所有之后,另一方往往不配合过户。自己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直接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可以吗?
调查:卖方各种借口推托办理过户
吴女士在2012年从王女士手中协议购得她的一安置房,当时找了证人签订了协议,未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吴女士先生想办理过户手续,去找王女士,而王女士各种借口再三推拖,不予积极配合,她只好去福州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如何办理过户手续,而该中心工作人员提出需要王女士及其三个儿子签字。因为,购房前王女士的丈夫已去世,这套房子属于遗产房,其三个儿子也应受益,也该签字同意方可。
如今过户又需要对方三个儿子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公证。随后,吴女士联系了王女士的三个儿子,请求对方给予配合办理过户手,而对方均已成家在外地,难以配合。吴女士想了解,若不去公证,向起诉法院,能否直接拿着判决书办理过户手续?
据记者了解,房屋交易过程中,由于卖方或者其亲属反悔,出现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卖方不愿意配合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现象并不新鲜,且层出不穷。往往买方无奈之下,只好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分析:判决书可作为过户的依据
对此,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卢锋奇律师表示,判决书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可见,不仅是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等也可以作为过户的依据。
可见,当一方故意不配合过户时,如藏着原来的房产证不拿出来,或是找各种借口不去房产交易中心,胜诉的一方完全可以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不需要卖方签字,而具体的操作流程需咨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