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买了13年,却因卖家的拖延迟迟未能过户;卖家去世后,卖家妻子竟声称当初房子卖出不知情,要认定合同无效,卖家的几个子女也拒不协助买家过户。无奈之下,买家王先生只能上法院为自己讨个“公道”。日前,浙江省台州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卖家妻子李某及其三子女在判决发生效力的十五日内协助买家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卖家借故拖延 房屋多年未能过户
2000年11月,浙江临海市的王先生从本市人张某手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后,王先生当即付清了购房款20万元。双方约定好近期内办理好过户手续。
三个月后,王先生搬进了该房屋居住,在这期间,张某也协助王先生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然而,到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张某的身份证不幸遗失,此事就耽搁了下来。
王先生没有想到,这事一拖竟拖了十几年!起初,张某以种种借口拖延过户,过了几年,房价开始上涨,张某更是心有不甘,不愿意配合。据王先生称,张某曾要求他加钱才愿意协助过户,被王先生拒绝。就这样,该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卖家去世 卖家妻子声称“不知情”
2013年,卖家张某染病去世。因为房屋产权仍然登记在张某名下,故其遗孀李某及其三个子女成为了该房屋法律上的继承人。王先生若要成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必须要李某及其三个子女的协助。
王先生多次联系李某及其三子女,对方对此却根本不予配合。
李某更是坚称房屋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她当初并不知情。房屋虽只登记在了张某名下,但是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行为属于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
双方协商不成,无奈之下,王先生只能将李某及其三子女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日前,临海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庭上,李某以“不知情”、“没签字”为由坚称合同应无效。
临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登记公示原则,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对该房屋具有完全处分权,双方当事人已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了支付购房款、房屋实际交付使用及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的义务,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近年来,类似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较多。由于政策及其它原因,多年前买下的房屋未能过户,随着房价的上涨,出售一方心生悔意,不少人以夫妻一方不知情为由要求确定合同无效。但根据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在签订合同之后入住该房屋已有十多年时间,在此期间,李某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仅仅在王某提出起诉之后称并不知情,房屋系重大财产,在处置该财产时,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均会协商之后慎重处理,这一情形明显不符合常理。
最终,法院认定王先生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决李某及其三子女在判决发生效力的十五日内协助买家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