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女子陈某从生母石某某、继父张某甲处借款27000元,以自己名义花74936元买下一套位于青年镇的住房,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与男友张某乙同居生活。2013年3月,陈某死后,房屋被男友居住使用,生母要求男方交还房屋,遭到拒绝。房屋没有产权证,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日前,市五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房屋权益由陈某生母以及继父继承享有。
法官说法:房屋虽然未办理产权过户但已实际交付,这并不影响继承人享有其合法权益。陈某死亡后,房屋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石某某和张某甲继承。尽管房屋系陈某与张某乙同居期间购买,但同居行为并不产生讼争房屋系陈某与张某乙共同出资购买的法律后果,张某乙对讼争房屋并不享有任何权益,因此无权占有,理应将返还给石某某和张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