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卖了岳父的房子不认账,不肯过户给买房者。住了十多年仍过户不成,买房者程先生无奈向法院起诉。近日,惠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求对方过户。
原告:买房十余年难过户
2001 年,李先生因工作调动至外地,将自己所居住的一套房屋卖给了朋友程先生,双方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程先生支付8万元购房款,9千元空调、窗帘款给李先生,由李先生负责办理房产及电话等过户手续。而该房屋的产权却属于李先生的岳父李某清本人。合同签订当天,程先生发现房产证的名字是李某清,便要求有李某清同意李先生卖房的字据。不久,李先生将李某清签名同意其卖房的《房屋产权转让同意书》交给程先生。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腾让房屋,程先生一直居住至今,期间办理了电话、闭路电视的过户。2010年,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李某清已死亡,其妻子及儿女(李某清遗产继承人)及被告李先生不合作办过户手续。
2012年底,程先生将李先生及李某清的妻子及儿女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同意书》有效。
被告:否认转让合同效力
被告李先生认为,其以代理人身份与程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已被程先生与李某清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同意书》所取代,其对房屋买卖不存在代理关系,其签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请求法院驳回。
李某清的妻子及儿女认为,被告李先生与李某清虽有亲戚关系,但涉案房屋是借住关系,不是管理关系,李先生没有代理权,不构成表见代理,且李某清的妻子作为房产共有人没有同意房屋的转让,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龙门法院认为,李某清将房屋借住给被告李先生,李先生因工作需要调往外地,将房屋权属人李某清的房屋转让给原告程先生,程先生通过善意购买方式取得了房屋居住权并居住至今。房屋权属人李某清及第三人在程先生居住的十多年期间并未提出任何异议,2007年李某清逝世,李某清的妻子及儿女亦未提出异议。原告程先生与被告李先生系朋友关系,在订立合同时也清楚知道李先生是李某清的女婿,房屋为李某清所有,由李先生居住,李先生以代理人身份与原告签订合同,行为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李先生的代理行为有效。综上,龙门法院一审判决,程先生与李先生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为有效合同。
被告李先生及李某清的妻子儿女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惠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惠州市中院认为,涉案房屋产权人虽为李某清,但在程先生占有使用前由其女婿李先生居住使用,且程先生与李先生为朋友关系,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时,程先生有理由相信李先生具有代理其岳父李某清处置涉案房屋的权利。另外,程先生已在该房居住十多年,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及李某清的妻子儿女在程先生未支付任何租金的情况下提出异议,被告李先生的代理行为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因此,惠州市中院近日对此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