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儿跟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去世前把房子“卖”给小女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母亲去世后,两个姐姐将小妹告上法庭,索分购房款。但小女儿坚称是母亲“赠与”给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家住汉阳区钟家村的邓某秀是汉阳某国企职工,有4个孩子,分别是双胞胎女儿赵大女儿、赵二女儿,三女儿赵三女儿和儿子赵国。1987年丈夫去世,小儿子赵国1993年去世。儿媳改嫁,孙女跟着邓某秀生活。
邓某在2002年购得单位位于汉阳大道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改房,两个大女儿出嫁后,她一直和三女儿赵三女儿、孙女在所购房屋居住。
赵三女儿介绍,两个姐姐出嫁后一直不管母亲的生活,和母亲的关系也很僵。去年3月,母亲考虑到身体不好,准备把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到汉阳区房管局办手续时,得知有两种过户形式,一种是买卖,一种是赠与,但两者契税不一样,用买卖方式过户比赠与方式便宜一半。当时房子评估价40万元,成交价为25 万元。为了省一半的税钱,母亲与她签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随后办理了过户,她并没有向母亲支付房款。
去年11月邓某秀去世,赵大女儿、赵二女儿得知房子过户后,今年初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赵三女儿支付她们平分25万元的房款,各62500元。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邓某秀将房屋过户给赵三女儿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合同关系?赵三女儿提供了母亲办过户时写下的“房屋权属声明”:把房子给三女儿,并让她照顾孙女,而不是卖给她。此声明还专门做了录音。邓某秀的表弟、邻居等5人均证明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秀虽然与三女儿赵三女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未严格依照合同履行,邓某秀实际具有将房屋赠与给赵三女儿的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登记,所以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最终不支持两姐姐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