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出售还建房,收了钱却嫌“麻烦”拒绝配合过户。近日,硚口某公司职工付先生不仅被法院判决3日内配合买方过户,还要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支付3万元赔偿。
2005年,付先生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按规定,他符合条件可分得一套房产。但由于没有需要,于是经过私下商议,他同意将房产转售给有意购房的陈女士。于是同年9月,付先生与单位签订了《武汉市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由陈女士出资15.5万余元,预定一套位于硚口长丰乡面积约71平米的房产。
2006年8月30日,眼看交房在即,陈女士遂与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这套房产。双方约定,陈女士首付5万元,拿钥匙和房产证时,再分别交付余下房款,如有一方违约需赔偿违约金。
同年9月,付先生与单位签订了《还建安置协议书》,一次性交付了2.8万元购房预付款并拿到新房。陈女士拿到房间钥匙后搬进入住,至2009年6月,如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付先生也立下字据,表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会及时配合办理过户。
2011年,得知付先生已取得房产证,陈女士立即找到他要求过户。然而付先生却表示,陈女士已住了这么多年,房子早就是她的了,不必“多此一举”。
多次交涉无果,过户的事拖了下来。但是房子不是自己名字,陈女士住着不安心。今年3月,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付先生履行约定配合自己过户。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均应按约履行。付先生不按约定配合陈女士过户,属于违约行为。故判决付先生配合陈女士办理房产证,并支付3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