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的陈某某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户名登记为丈夫的位于湘潭县的一处房产归陈某某所有,当陈某某要求前夫过户时,前夫以路途遥远为由拒绝协助。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判决,确认协议中的湘潭县某房产产权归陈某某所有;由其前夫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相关手续协助陈某某到湘潭县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刘某某逾期未协助陈某某办理,由陈某某持生效判决自己到湘潭县房产局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刘某某、陈某某各负担50%。
据了解,陈某某与刘某某于2000年元月结婚,于2012年2月在民政局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位于湘潭县的某房屋产权归陈某某所有。之后,陈某某要求刘某某协助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陈某某名下,刘某某因在浙江省工作,以路途遥远为由而拒绝协助陈某某将房屋产权过户。陈某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和陈某某已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湘潭县的某房产产权归陈某某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陈某某请求该房屋归其所有并请求刘某某协助过户到陈某某名下,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