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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行为有效性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0 ℃

  导读:本文主要介绍房产过户行为有效性问题并结合网友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网友咨询:

  04年李某买了一套门面房,是二手房,房主是王某某,共计70万,当时全部付清,房子买的时候房产证还没有办出来,约定房产证办出来后再过户给李某,后来一直拖着没办。现在房子李某已用了三年,前几天法院来查封,李某才知道这个房子05年的时候过户给王某某的儿子,因王某某的儿子欠他人100多万,现在房子被法院查封了。

  过户给王某某儿子的行为是否有效?这种过户行为能不能说明王某某和他儿子是存在恶意的?

  两种主要观点:

  1、房产过户行为有效,只能请求债权。主要理由:一是房产买卖过户有才能生效,王某将房产过户给其儿子的行为,发生了物权转移的效力。虽李某实际占有房屋,但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对该房没有产权,所以现在只能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二是单纯的过户行为不能说明他们恶意。

  2、房产过户行为无效,可以请求房屋所有权。一是属于恶意欺诈,这种转让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王某某与其儿子恶意串通,可以要求法院确认他们的过户无效;

  律师答复:

  本人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因为我国民法中讲的善意还是恶意,根本上是指有偿还是无偿。王某某把房子过户给儿子未交纳交易税费,说明是一种赠予关系,是无偿的,本人认为这种行为不能和正常发生货币支付的买卖关系对抗,应该认为王某某和儿子是恶意串通,损害买售人权利,应该是无效的。

  知识关联:

  房产过户应注意事项: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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