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未登记
合同是否有效力
刘先生所在的单位进行房改,将一套两居室房屋卖给刘先生,但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来刘先生出国援外半年,这期间单位竟然又将该房屋卖给另外的人,并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刘先生知道后很生气,单位却称:你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以你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刘先生很茫然,于是向律师请教。
相关问题答复:
我认为单位的认识是错误的,因为他们把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与购房合同的效力混淆了。
购房合同是一类买卖合同,其中必然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由于房屋是不动产,所以其所有权的转移更有其特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过《合同法》第133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这就是所有权转移的基本原则。如果我们购买动产,比如说杯子、彩电、家具等,则当买家向我们交付这些东西时,其所有权便归我们所有。
但如果我们购买不动产,情况就不一样。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登记才生效,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过户登记。
但现在模糊的是,登记后是什么生效?是买卖合同生效,还是所有权转移生效,实践中往往混淆不清。法学界目前认为,《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及《担保法》关于抵押权成立部分的规定中,对此问题都是混淆的。
实际上,政府的登记只是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登记与否只管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但与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无关。如果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便认定合同无效,则一旦房屋价格看涨,卖方便可随意毁约;而一旦房屋价格看跌,买方又将随意退房,这哪里还有法律、秩序可言。
因此,《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也就是说,《合同法》将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区分开来,买卖合同从依法成立时成立与生效,所有权从登记过户或交付时成立与生效。如果买卖标的是不动产,则卖方就有法定的义务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案中,刘先生先签定的购房合同合法成立,是有效的。售房单位以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是错误的,其应该继续为刘先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购买该房屋的第三人是善意的,且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无法再为刘先生办理过户手续。那么,该单位应当向刘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再向刘先生提供相似房屋或赔偿刘先生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