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案例分析了房产过户两天走完所有程序,原房主无奈民告官:租赁落入巨大陷阱、行政诉讼讨要房产;同时文章还提供了包括房产过户,房产过户程序,房产过户两天走完所有程序等相关信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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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李宵为了让自己的房子“回家”,开始到市人大、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四处奔波反映情况。
而案件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关负责同志多次听取专案汇报,塘沽区委政法委更是多次牵头召开公安局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参加的“三长联席会议”,商讨案情。
带着诸多疑问,记者在春节前采访了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的塘沽区人民法院。代表塘沽区法院接受采访的行政庭庭长安如起和立案庭副庭长李庆,恰好分别是一审合议庭和此次合议庭的审判长。他们在接受采访时一致认为:“现在公安塘沽分局经侦支队已经就李宵房产被骗卖一案立案侦查,我们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是依法作出的。并不是我们刻意拖延,或者置之不理了,其实这也是一个司法程序。我们特别关注这个案子,每周都要为此案召开专案会议,研讨此案。一定会继续开庭,恢复诉讼。”
“你们认为自己的一审判决正确吗?二中院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指的是什么?你们个人对此案怎么看?”面对记者直率的提问,两位庭长更加谨慎,表示“以前作出一审判决我们也是合议后依法作出的。现在二中院依法撤销了我们的判决,说明我们的判决还是有问题。至于其他,不好说……”
“那是不是公安机关抓不到犯罪嫌疑人,这个案子就永远查不清了?当事人李先生也永远无法追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子?”“这个不会。我们正在尽力,司法部门都在努力……”
据悉,塘沽警方负责此案的专案组其侦破工作仍在进行中,检察机关也已介入此案,拟对相关环节和人员进行调查。
今年3月22日,塘沽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记者旁听了此次开庭审理的全过程。
在庭审时,双方仍就“塘沽区房管局是否存在过失”和“新房产证申报是否不实”展开了激烈交锋。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塘沽警方已对李宵被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该案中李宵有没有共同诈骗的可能现在并不能确定,虽然法律上没有关于“刑事诉讼优先于行政诉讼”的规定,但是如果此案刑事部分不明了,盲目撤销新房产证容易产生问题。“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应该有保障。另外,撤销新证并不能代表原告李宵得到了房产,房产究竟归原告还是“善意第三人”也需要民事诉讼“确权”。
在谈及“过失”问题时,被告律师强调根据建设部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房管部门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必收的审查要件只有两个———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产买卖协议。房管部门只在窗口收件时核验身份证,而且是以购买方身份证为主,所以身份证真伪并非必要审查要件。塘沽区房管局在办理此次过户手续时,已审验了原件,接收了真实合法的房屋买卖协议,并到房产所在地进行了“外业调查”,并不存在过失。
原告方则认为,被告方没有按法庭要求当庭出示房产的原始档案,故不能进行当庭比对。而根据建设部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房管部门应进行“权属审核”。所谓 “审核”就是“审查与核实”,但房管部门“审”而不“核”,没有对身份证加以审验,也没有与原始档案进行比对。此次被告提供的所谓“外业调查”报告,被告方在之前数次庭审中均没有提供,故不能作为证据。“外业调查”中所谓的“经调查”太含糊,因为房管局方没有任何人与房主、当事人李宵联系。如果取得联系,这个结果就不会出现。另外,由于购房协议书上不是真正李宵的签字,所以该协议不具备真实、合法性,房管局也没有对此作出“审查核实”,故现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人的两位辩护律师对李宵的原来购房程序提出了一些质疑,同时肯定不是与在庭的李宵接触后购买的房产。第三人强调自己是从广告上得到的售房信息,分多次交款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此后在办理底商水电等收尾事宜时,才与真李宵取得了联系,所以自己肯定属于“善意第三人”,利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以及法官多次问及被告,“审核”是否需要与原始档案比对,“外业调查”是否需要与房主即当事人联系等。被告律师多次强调,依据建设部规定只审核房产证真假和购房协议书,即审查这两个要件,没有必要进行比对。所谓“外业调查”,只是看该房产是否存在,看房产状况如何,是否存在“故意压低价格”,从而少交过户费和税费(为国家代收)的问题,没有必须与原房主联系的规定。
另外,被告和第三人律师都在最后强调,即使撤销了后发的房产证,该底商也不能说属于李宵,还得打民事官司“确权”,所以建议对方直接打“民事官司”。
庭审结束后,被告律师以“劳累”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原告律师魏涛认为,按照被告的说法,则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房产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为每一个公民都可能被骗,房管局作为管理单位如果“一贯如此快速审核办理”,“外业调查”时又不与房主联系,而只考虑相关费用是否少收,这客观上让所有的房主缺少安全感。
房管局多次强调是按内部规定办事,但内部规定又没有形成条文,如此一来究竟在为谁服务,又伤害了谁的利益,不言自明。对于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的即使撤销新房产证还需“民事确权”一说,魏律师也认为不准确,认为新证取消,老证自然生效,不用再重新“民事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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