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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至今不予过户,如何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2 ℃

同事至今不予过户,如何提起诉讼
问:2000年单位出售公房,根据售房条件,我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同事具备,且其无需再行购房,于是我与同事协商,由我出钱以同事名义买房,之后再过户与我。协议主要内容为:(1)乙方(我)向单位交纳8万元房款;(2)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甲方(同事)赠与于乙方,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3)乙方另行补偿甲方1万元(甲夫妻双方工龄折抵了部分房款)。买房后我入住至今,2003年产权证早已办理在同事名下,但其迟迟不予过户,问我能提起诉讼吗?同事持有房产证,他能够另行出售吗?
答:诉讼首先要选择请求权的基础,是以赠与合同为基础,还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协议字面内容包括:甲方购房款由乙方垫付,甲方以赠与方式过户于乙方,但如果选择赠与合同,对你非常不利。根据《合同法》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未办理移转登记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既然同事长期不予过户,说明其已经不愿过户,如果以赠与提起诉讼,同事则主张撤销赠与。
实质上,你与同事之间属于房屋买卖关系,主张买卖合同对你比较有利。协议订立时双方已经达成买卖的合意,你支付8万元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同事获取1万元补偿款放弃房屋购买权;赠与合同的特征是无偿性,而你取得房屋权利并非无偿,而是向售房单位与同事支付了相应对价,这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单位交付房屋后同事再交付于你,你长期居住至今,买卖合同已经履行。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从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上看,同事现是房屋所有权人,其有权转售、抵押、以房抵债,可以将产权过户于第三人名下,之后第三人以权属证书为主要证据可以起诉你腾房。转售、抵押、以房抵债是否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需要具体分析。恶意串通是双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需要通过考察合同双方关系、交易时间、交易过程、价款等因素综合考虑。根据交易习惯与日常生活经验,第三人应当实地查看房屋,但不能仅以第三人未实地查看,或者已知前合同事实而仍然继续购买、接受抵押、接受抵债来认定恶意串通。基于此,建议尽快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同事履行过户手续。为防止同事转售、抵押、抵债,起诉之同时应当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文邢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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