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规定也说明卖方在产权转移过程中负有积极的主要义务。当然买方不配合也会影响过户手续的办理,此行为可视为一种违反合同附随的协助义务的行为,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因此,卖方当事人在房屋产权过户过程中应承担主要的义务和责任,即卖方需要提供与原产权相关的各项手续,如原产权是否属于共有,其他共有或受益人对转移产权所出具的手续等。当然,卖方也应该主动配合。
至于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费用的负担问题,应由双方当事人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加以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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