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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转让流程全面指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2 ℃

  办理二手房过户时候,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根据不同的房屋种类进行具体的分析,譬如二手商品房买卖、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等。不同的二手房过户需要准备不同的材料进行登记,具体情况可对照文章。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到房屋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逾期不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一旦出现纠纷,将产生对产权人不利的后果。

  申请房产过户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办理过户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二手商品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二、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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