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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过户手续法院不认可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1 ℃

案件回放

  家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的刘女士感到很委屈:“离婚协议写得很清楚,我与前夫离婚时共有的营业房归我所有。但现在该房已被法院查封1年多,我无法继续经营店铺,遭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我没有经济来源,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太难了。”3月2日,刘女士向本报寻求法律帮助。

  离婚分得房产未过户

  据刘女士讲,2003年12月24日,她与前夫唐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他们约定,两人婚姻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解放东街的商品房归刘女士所有,所贷本金及利息由刘女士归还。但因当时他们用该房产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房产仍在前夫名下。

  2004年8月4日,唐某雇用的司机何某驾驶一辆微型货车,途经大武口区东方饭店时,将下班回家的曹某撞伤,曹某伤势严重至今昏迷不醒,巨额医疗费用令曹某本就拮据的家庭陷入困境。

  经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05年12月,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判决何某赔偿曹某各项经济损失40余万元,作为肇事货车的车主,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唐某与其前妻刘女士在事故发生前已离婚,因此刘女士不承担赔偿责任。

  就赔偿问题,曹某的家人认为,唐某与刘女士是事故发生后为逃避债务才离婚的,遂上诉至自治区高级法院。2006年7月,自治区高院审理认为,刘女士与唐某于2003年办理离婚的事实存在,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配也作了约定,故判决刘女士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封营业房

  由于唐某未清偿曹某的医疗费用,2006年,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查封了唐某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解放东街的这套营业房。

  刘女士对此不解,她觉得,虽然该房产登记在唐某的名下,但他们协议离婚已经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有效,按照协议约定此房就是她的。去年,她已经向银行还清了所有贷款,因此,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是属于她的,她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房屋产权该归谁?

  2006年9月,刘女士将前夫唐某起诉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要求解决该营业房的产权归属问题。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房产归刘女士所有。

  2006年9月,曹某的家人向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唐某名下的该房产,法院裁定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刘女士对此裁定提出异议。

  2007年11月19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准,该房产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该房产仍归唐某所有。

  落到这样的境地,刘女士不知所措。

  律师说法

  天盛律师事务所崔建军律师:

  从情理来讲,我站在刘女士一方;从法律来讲,则以裁定为准。此案既进入司法程序,那么司法权优于行政行为。由于该房产未过户,法院已认定房产归男方所有,就应该尊重司法裁判。但是,刘女士还可以申诉至自治区高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通过此案,给大家提个醒:根据《物权法》规定,在房屋产权不具备过户条件的情况下,可到房管部门进行备案,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防止此类纠纷重演。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宋承远律师:

  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本案中,刘女士的遭遇对大家应当有所警示。

  刘女士可能觉得很冤枉,自己去办过户手续但房管部门说不能办,自己并没过失却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是不是法律的衔接有问题?不是这样。按揭贷款的房产是可以过户的,但前提是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贷款人单方去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是无法实现的。刘女士当时在咨询时有可能没听清楚,房管部门也有可能没说清楚,所以我提醒大家,遇到法律问题还是要慎重,尽量咨询专业律师。

  可以说,面临这样的困境,是刘女士自身的失误。法院有权查封该房产,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执行时,法院应该考虑到刘女士的份额。因此造成的损失,刘女士只能向其前夫唐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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