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某外资企业工作的陈明(化名)去年在市区下埔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于是他一次性把21万元房款付给房主王洋(化名),并与王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随后陈明一家人搬进了该房。今年6月,一名叫蓝文辉(化名)的男子拿着该房的房产证要求陈明一家搬出房屋,陈明这才知道,原来王洋发现他一直没有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便私自将房子又卖给了蓝文辉。蓝文辉随后拿着相关证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陈明傻了眼,无奈地说:“难道我有房屋买卖合同也不行吗?”
市普法办相关负责人说,不动产一般包括土地、房屋等地上定着物。根据《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在这起案例中,蓝文辉办理了产权登记,他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而陈明仅仅有合同的实际履行。当然,陈明依法可以要求王洋赔偿其损失。
该负责人提醒市民,在进行房屋交易时,买方千万不要以为有房屋买卖合同和实际占有房屋就可以了,正确的做法是要及时到当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