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父亲于1986年去世。母亲没有改嫁,而是留在家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2001年3月我爷爷去世。家里仍有奶奶在。但也近九十高龄了。1998年我家的房屋被拆迁。到2001年4月时回迁至安置房。因为以前家里的物主写的是爷爷的名字,所以打算这次办房屋产权证时写妈妈的名字。而去咨询时说我妈没有继承权。如果房产证办她的名字要有继承和赠予两道手续。我知道继承法上虽然没说有继承权,可是按最高院的规定,我妈应该是有继承权的。问题是现在我如何让办证单位确认我妈有继承权?
【解答】《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您母亲应当有继承权。房产证办理处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你的母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继承权的存在,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来办理房屋产权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