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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品房 如何过户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5 ℃

  北京商品房 如何过户

 尽管预购人已经依法办理了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手续,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交纳了相应的税款,甚至已经占有并实际使用了房屋,但预售商品房经初始登记后初始所有权人为预售人,预购人仍未取得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物权并未转移。预售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自交付使用之日转移,还是自过户登记之日起转移,在目前似乎已经不存在明显的争论。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严格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转让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预售的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预售房产过户登记。虽然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指出登记是房地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规定房地产物权变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很明显是将登记作为房地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看待的,即自过户登记之日起才产生预售商品房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预购人才获得预售商品房的完整的所有权,自此享有对所购房产处分、抵押等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将登记是房地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作为司法原则处理房地产案件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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