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马尾的余先生最近很闹心:80多岁的外婆去世前留下遗嘱,指定名下房产由他继承,还找来两位亲戚签字作证,可最近他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却被告知遗嘱未经公证,尚不能确定遗嘱的有效性,不能过户。调查不少市民忽视公证的作用余先生跟外婆一起生活多年,感情十分深厚。老人家有套住房,几年前,在老人的要求下,请来两位亲戚,由她口述,亲戚执笔,写下了一份遗嘱,确认房子由余先生继承。去年,老人因病去世。日前,余先生拿着外婆的死亡证明、外婆留下的房屋产权证、遗嘱及自己和外婆的关系证明,来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在办理过程中余先生被告知,其外婆留下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而国家司法部、建设部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房产继承中,必须以公证遗嘱作为过户要件。另外,余先生的外婆还有其他继承人,需要确认这份遗嘱有效,没有异议。而余先生的亲戚如今确实对这份遗嘱存在异议,两人因而产生了财产继承纠纷。
目前,余先生要到法庭进行民事确权诉讼,由法庭判决他外婆的遗嘱有效,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记者调查发现,像这样的事最近这几年经常出现,许多人对这样的问题都不太注意,忽视了公证的作用。据了解,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许多市民缺乏法律意识,采取措施不当,最后实现不了自己的意愿。现实中,为争老人留下的房产时常产生纠纷,兄妹反目、母子成仇的太多了。如何按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如何避免子女间的争夺成为许多人面临的问题。
律师遗嘱公证可防患于未然表示,一般而言,处理此类事情有两种方法:其一,撇开遗嘱不谈,余先生和其外婆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由公证处出具一份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房产局再根据相关的公证文书,将房子过户给余先生。其二,余先生向法院起诉,确认遗嘱的真实性,房管部门根据相应的法律文书依法将房子过户给余先生。卓律师还说,通常情况下,立遗嘱并不需要公证,只要是出于本人的意愿,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就是有效的。但是根据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如果未经公证,办理过户手续时可能会遇上麻烦。房产部门如此“较真”,也是必要的,因为公证文书可以防范造假登记。因此进行遗嘱公证是一条防患于未然的有效途径,可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