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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养母先后身亡房产该由谁继承?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9 ℃

  40多年前,一直单身的张女士收养了一个男婴,取名为张胜,张女士独自将其抚养长大。1999年,张胜与王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张青。张胜得知收养事实后,仍非常孝顺,祖孙三代其乐融融。2004年,张胜患癌不幸去世,导致张女士长期抑郁,也于2005年底去世。张女士去世后,留有一套市中区的房屋,另有现金13万元。张女士的弟弟张平给姐姐办完丧事后,就住到了张女士的房屋中,张平认为张胜不是张女士的亲生儿子,张青自然也和张女士无血缘关系,应由自己继承姐姐的遗产。张青的母亲王某到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普法维权大篷车进社区活动现场咨询,丈夫及女儿是否有继承权。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女子律师团(它是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成立的山东首支全由女律师组成的专为山东女性服务的律师团队,她们充分发挥了迎合女性心理需求和保护隐私的优势,最大化维护女性权益,将为女性提供法律咨询、婚姻与继承纠纷、遗嘱订立、侵权纠纷、刑事辩护、女性私人律师等法律服务。)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该法条可看出成立了真正意义上的收养关系就等同于成立和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其收养的子女享有和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因此张胜能继承张女士的财产。而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张青能够代位继承张胜应继承的份额。此外,继承法还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张青作为张胜的亲生女儿理应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代位继承其养祖母张女士的遗产,而不是张女士的弟弟张平继承其姐姐的遗产。

  老年普法维权大篷车进社区公益行为是有山东省老龄办、济南市老龄办,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大型公益行动,每周走进一个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新亮律所也将每周推出一个案例点评,旨在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增强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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