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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合同中的交付标准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5 ℃

房屋交付合同中的交付标准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常会对交付标准有不一致的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验收标准的选项经常为经验收合格,对经验收合格概念的理解通常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经验收合格是指开发商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是指综合

房屋交付合同中的交付标准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常会对交付标准有不一致的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验收标准的选项经常为 经验收合格 ,对 经验收合格 概念的理解通常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经验收合格 是指开发商组织的工程 竣工验收 合格,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是指 综合竣工验收 合格。那么 竣工验收 和 综合竣工验收 有何不同?要理解 经验收合格 的概念,首先,应弄清什么是 竣工验收 ,以及弄清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的对象及其交付具备的要求。

一、商品房交付标准的 经验收合格 ,是指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 验收合格 。

1、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 竣工验收 合格,不是商品房交付标准的 经验收合格 。

有的意见认为,根据的是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故只要经开发商组织了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就可交付。但笔者认为,开发商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不是商品房交付标准中的验收。理由如下:

首先, 建设工程 与 建筑工程 是两个概念。该条例总则第二条中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含义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 该验收对象是针对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等各种类型 建设工程 的验收,而 建筑工程 只是 建设工程 中的一类工程,故 建筑工程 的交付除必须符合建设工程交付的标准外,还应适用专门的《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要是为了针对的是建设、施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进行的规定,在该条例各章节中详细地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规定了各方的责任与义务。调整的是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与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负责的工程质量责任关系。而且有时,在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如果自己施工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还可以是同一公司。

再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对 建筑工程 的交付条件和标准有详细规定,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该法,其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其中明确规定了交付竣工验收的 建筑工程 ,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必须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合格。

(1)房地产开发项目 竣工验收 合格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 竣工验收 程序与验收单位完全不同。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时应该达到何标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 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十七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规定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住宅小区等群体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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