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大法学院副教授、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蒋万来博士后认为,交房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较常见的是,因房屋质量与说明和承诺不符而发生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开发商的广告说明与承诺应视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要约,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或者支付定金之前
宁大法学院副教授、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蒋万来博士后认为,交房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较常见的是,因房屋质量与说明和承诺不符而发生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开发商的广告说明与承诺应视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要约,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或者支付定金之前,可以要求开发商将广告内容包含在预售合同之内,关于未来景观的效果图和文字、配套设施和房屋质量承诺等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但是由于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上是为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一些具体的承诺很有可能没有订入买卖合同中,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规定,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开发商逾期交房时,购房者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如果开发商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造成房屋的逾期交付,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反之,开发商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请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当开发商交付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房,开发商应负瑕疵担保责任,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或者自行修复,费用由开发商支付;如果商品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购房者解除合同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