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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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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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