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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房产赠与不需要提交公证书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3 ℃

  四种房产赠与情况如符合营业税免税规定无需提交公证书:

  1.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无偿赠与特定亲属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无偿赠与抚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无偿赠与赡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那么营业税免税的条件是什么呢?

  财税〔2009〕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所以,今后,如下四种赠与情况进行房产证过户,不用再交公证费用:

  1.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抚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此前,这四种赠与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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