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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证加名作为条件的同居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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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年前,经邻居介绍,我与赵老先生相识。我因嫌赵老先生年岁大我近20岁,提出若赵老先生同意在所居住房屋的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可与他共同生活并照顾他。赵老先生愉快接受,并达成以上述内容为主的书面协议。我们二人同居生活不久后,共同办理了房产证加名事宜。去年10月初,赵老先生因病去世,其子女得知老人的房产已经被加名,便当即向我提出,这是一种借同居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我无权分得房产,并要求我退出此房。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双方所达成的“一方以房产加名,一方行同居、照顾另一方”之约定,实际上是一份附条件的(赠予)抚养协议合同性质。其协议所附条件具有互利互惠性质,一方将自己的房产的二分之一以加名的形式赠予对方,另一方行与之共生活、照顾之职责。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为法律所禁止,且双方早已实际履行,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该房产确系赵老先生个人所有,他有权对房产的一半以赠予方式予以处置。你可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主张一半的房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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