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父母离婚,协议将住房归妻子所有,父亲的部分则馈赠给12岁的儿子,住房由母子二人居住。但事后父亲以自己生活困难及儿子对自己不礼貌为由,要求撤销赠与行为。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确定该赠与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
父亲肖峰(化名)与母亲刘倩英(化名)于2001年至2003年间在自己的宅基地共同建造了一幢楼房,该房地产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证书。2008年2月20日,肖峰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赠与书,决定自2008年2月20日起将坐落在**市某镇的上述房地产属其份额部分全部赠与儿子肖羽(化名)。2008年5月20日,肖峰与刘倩英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地产归刘倩英所有。2008年7月29日,肖峰与刘倩英就离婚纠纷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约定上述房地产归刘倩英和肖羽居住使用,由刘倩英和肖羽各占50%份额。离婚后,该房地产即归肖羽和刘倩英实际居住使用至今。肖峰再没有回该处居住。但后来肖峰反悔,以自己经济困难及肖羽不叫他爸爸等“不礼貌行为”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肖峰在律师见证下签订的赠与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由于诉争的房地产没有办理权利证书,其权利转移无法通过变更登记来实现,因此应以实际交付为标准,肖羽已根据赠与协议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地产,故属肖峰所有的份额应视为已转移给肖羽,而肖峰未举证证实肖羽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肖峰的主张不予支持。肖峰不服该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