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2009年,我儿子要买房,房屋总价57万元,其中首付款37万元是我支付的,当时购房合同是我儿子签订的,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我儿子名下,贷款由我儿子偿还,同时,我儿子向我出具了我支付首付款的收据以及一份《协议书》,载明该房屋由于我支付了首付款,由我终身居住。现在我儿子要求我搬出该房屋,我认为这套房子是当时我对他的赠与,现在他不让我居住了,我要求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同时要求确认该房屋归我所有,请问有没有法律依据?
王律师:根据你的陈述,在没有其他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你和你儿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应当是对购房首付款37万元的赠与,同时该《协议书》对于房屋的物权有所限制,即由你终身居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你儿子要求你搬出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你要求撤销该房屋赠与行为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才发生效力。虽然你支付了37万元首付款,但是根据你们之间的《协议书》,你对你儿子赠与的应当是37万元购房首付款,况且剩余贷款也是由你儿子偿还。因此你认为你和你儿子之间系房屋赠与的法律关系亦没有法律依据,你要求撤销该房屋赠与的行为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