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有两个儿子,小儿子已于几年前出国,平时都是大儿子照顾他和老伴的起居生活。
随着年龄的增大,张先生和老伴的身体越来越差。考虑到大儿子经济状况不好,平时对父母也很孝顺,张先生和老伴商量后,决定将名下的两套房子赠与大儿子。
但是,就在张先生着手让朋友帮着打听如何办理赠与时,大儿子却和儿媳妇闹起了离婚。“要是房子送给他了,离婚时儿媳妇岂不是要分走一半儿?”突然的变故,让张先生有点不知所措。他不知道自己的赠与协议应该如何写,才能将房子只留给大儿子。
解答 明确赠与一方则属于个人财产
听完张先生的叙述,王晓超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此类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和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所以,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但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例外的情形,即如果赠与合同中约定只归夫或妻一人所有的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担心儿媳妇跟大儿子离婚后可能分走一半房产,张先生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只是对大儿子个人的赠与。同时,张先生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一份关于赠与合同的公证。
提醒 老人赠房需谨慎可用遗嘱代替
王晓超律师表示,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生前就将全部财产赠与了子女,而子女在得到财产后却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导致“人财两空”。
所以,老人们大可不必将财产早早地赠给子女,而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有多个子女,也可视子女孝心在遗嘱中对财产进行分配,并在百年之后再公示于子女。如果想提升遗嘱效力,减少财产分配的纠纷,还可将遗嘱进行公证。
如果老人生前赠与财产,可订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一旦受赠人没有达到老人的要求,老人可以以不履行义务为由撤销赠与。
律师支招“房产分割”
本期咨询活动中,婚姻家庭中的房子问题成为咨询热点。
霍继强律师介绍,很多离婚案例中,最大的纷争焦点就是房产分割。
在房产分割过程中,一些特殊原因引起的纠纷,难免让人头大。对于这些问题,霍继强律师也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释疑。
婚后出资买父母单位“房改房”产权归父母
■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 律师释疑:“房改房”是一种历史产物,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实际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物权取得原则,该房屋的物权应属于购房人即该职工所有。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是该职工,那么实际出资人与该职工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还款,但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也就是说,夫妻二人如果在婚后购买父母单位的“房改房”,离婚时也不能对房产进行分割,但可以主张就购房款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予以分割。
赠与房产未过户之前可撤销
■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律师释疑:现实生活中,经常有男方为让对方高兴,将自己名下房产全部或部分赠与女友或妻子。一些谨慎的女方还要求与男方签订赠与合同。
但即便是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只要房产没有完成过户或没进行赠与公证,男方也有权在同居时或婚后反悔,女方即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过户,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不可分割
■法条:《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 律师释疑:父母出资购买而产权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在当前很普遍。购买房产时,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子女购买而不需子女单独授权。但是,一旦所购房产的产权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后,按照《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未成年人即为该房产的当然所有者即所有权人。这也意味着,房子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可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