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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起诉祖父母履行房屋赠与协议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9 ℃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房屋、房屋赠与协议书和孙女起诉祖父母履行房屋赠与协议等一系列相关内容。

  张小姐的父亲张先生与母亲郭女士于 2004 年 2 月登记离婚,张小姐由其母亲独自抚养。 2006 年 10 月,张小姐的祖父母与张小姐及其母亲签订协议书 1 份,祖父母承诺将农村宅基地房屋三上三下中东面楼下两间、楼上两间及围墙内场地产权赠与孙女张小姐,并言明在张小姐在成年前不得将上述房屋出卖或出租。今年 6 月,张小姐以祖父母未履行协议为由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归己所有。

  张小姐诉称,其父张先生因有外遇,故于与其母离婚,双方曾签订协议书 1 份,父亲承诺家中住房两上两下归自己及其母所有,以作为对其及母亲的伤害补偿。当时,由于政策原因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更名,祖父母遂又于 2006 年 10 月与自己及其母亲签订了 1 份赠与协议书,言明三上三下房子东面楼下两间、楼上两间及围墙内场地产权赠与自己。现因祖父母不愿按上述协议履行,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的房产权归自己所有。。

  法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依法可以撤销赠与,本案张小姐并未实际占有祖父母赠与的房产,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孙女张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消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虽然张小姐的祖父母与张小姐及其母亲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现张小姐的祖父母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故对张小姐要求确认讼争三上三下房屋中东面楼下两间、楼上两间及围墙内场地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规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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