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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卖受赠房屋房产案例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2 ℃

1999年11月,北京的耿大爷为了感谢一直照顾他的缪女士,办理了公证遗嘱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遗赠给缪女士所有。2009年2月耿大爷去世后,由于与老人的子女之间就诉争房屋归属产生争议,缪女士将老人的子女告上法庭。然而就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缪女士发现耿大爷的儿子耿某某通过欺瞒的手段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至其名下,之后又将房屋转卖给了他人,且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在关于遗赠的官司结束,确认诉争房屋属于缪女士所有后,缪女士又起诉了耿某某与房屋买受人祖某,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诉讼中,祖某辩称其与耿某某事前并不相识,两人是通过网上搜寻房屋买卖信息时认识的,买房时登记的房屋产权人确为耿某某,其并不知道诉争房屋存在争议;房屋买卖价格合理,并且双方还共同委托了房地产经纪公司全程代理买卖过户相关手续;即使耿某某属于无权处分,房屋已经过户至其名下,其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法可以取得房屋产权。

  该案中,双方的争议集中在祖某在买房时对房屋争议状态是否知情,其与耿某某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节。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审查发现,祖某与耿某某的交易中存在诸多疑点: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的经办人与实际经办人不一致,房屋的成交价格显著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且祖某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之前就支付了全款,这些都不符合正常的房屋交易习惯。通过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得知,双方并非通过中介介绍认识,而是在达成买房合意之后找到中介公司代办手续。

  另外,还调查发现,耿某某女婿的户籍住址与祖某户籍住址同为贵州省六枝平寨镇某社区,两人的居住地仅相距300米,不能排除祖某与耿某某事前就认识的可能性。综合上述情形,法院认定,祖某与耿某某之间在签订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时存有主观恶意,其行为发生在缪女士与耿某某等人遗赠纠纷一案诉讼期间,损害了缪女士的合法权益,并据此判决,其二人就诉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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