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房屋,可要求返还吗?
去年5月开始,已婚的张某与未婚女胡某同居。在同居过程中,张某赠与胡某房屋一栋,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将产权所有人登记为胡某。今年年初,两人关系破裂,张某到人民法院起诉胡某,要求判令胡某返还上述房屋。
分析:张某赠与胡某房屋的行为显然是在履行赠与合同,希望赠与合同发生现实的法律效力,张某的赠与行为可以解释成附接触条件的行为。但是,由于该赠与行为所附条件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因此条件违法而导致整个法律行为违法。该赠与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由于本案中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房屋已经完成了登记,具备了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原给付人无权请求返还。
专家意见:赠与合同要慎立
杭州市公证处副主任金涛认为签订房产赠与合同一定要慎重。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一般来说是不能轻易撤消的,除非房产产权还未转移,合同双方都同意终止合同的时候,赠与合同才会失去法律效应。现在不少老年人会把自己惟一的房子给子女,经常会办理赠与合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要慎重,因为一旦赠与合同生效,老人就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金涛认为老人处理惟一房产产权比较好的办法是用遗嘱的形式,因为遗嘱是在老人过世以后才生效,可以避免一系列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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