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财产可撤销
范某与马某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三间共有房屋中的一间归马某所有,另外两间归范某所有,如遇房屋拆迁补偿,范某拿出拆迁补偿款的二分之一给儿子范强用于结婚。
婚姻关系解除后,马某与儿子范强搬到他处生活,范某仍在原有房屋居住。2007年10月,范某居住的住房被征购,得到补偿房款18万元。随后,范某之子范强以购买结婚用房为由,向范某索要房屋拆迁补偿款6万元,范某拒不给付,范强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其父范某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说法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一旦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赠与人只有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受赠人或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具有合同效力。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对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可以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
在本案中,范某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所有权,范某的儿子范强在赠与合同被撤销后,无权请求其父即赠与人交付赠与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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