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扯出纠纷为房产妹妹状告亲姐姐
2003年09月15日0153东南快报
福州市晋安区居民赵敏与仓山区居民赵宁系亲姐妹。1997年,赵宁与赵敏签订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并经过了公证,之后,因房屋拆迁,赵敏要求姐姐赵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遭拒绝,赵敏遂将姐姐赵宁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产权属她。昨日,仓山区法院一审驳回赵敏的诉讼请求。
赵敏表示,她与姐姐赵宁于1997年3月14日到仓山区公证处公证,达成一份赠与合同,
其主要内容为赵宁自愿将仓山区的某房产赠给她。现该房产即将拆迁,赵敏要求赵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赵宁不配合。赵敏认为,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因此,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自己可以要求赵宁交付房屋产权。
赵宁则认为,自己至今仍未将产权证交给赵敏,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该房屋未交付对方,仍由自己管理。她认为,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要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赵宁虽于1997年3月14日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书,赵敏也于同年4月2日办理了公证,但至今双方未能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产权证仍在赵宁那里,房屋目前由赵宁管理、使用,且赵宁表示不再将房屋赠与赵敏。所以认定赠与关系没有成立,赵敏的请求没有依据,故驳回赵敏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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