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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房产执行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8 ℃

唯一房产执行
【案情】
甲借乙5万元人民币,约定一年内归还,到期后甲未归还,乙多次催讨未果,乙将甲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甲在7日内归还欠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甲一直未履行,故乙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申请人甲送达相关法律手续,甲在法院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经查明甲在县城繁华地段有一处200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乙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产。
【分歧】
针对本案有二种执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可以查封此房,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拍卖、变卖或抵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在第七条接着又规定,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以上两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二是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以拍卖、变卖、抵债。被执行人虽然只有一处房屋,但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应参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综上所述,甲虽然只有一处房屋,但明显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因此,可以将甲超出标准的房屋依法进行处置,还清申请人的欠款,但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临时住房给被申请人居住。
论唯一房产的认定及执行
杨东
房产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重要财产,除了因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混乱规定导致了农村房屋的处理难题之外,是不存在执行中的阻却事由的。对被执行人而言,房产同其它财产并无什么不同,在其未履行法定义务之前,随时有被人民法院强制处理房产的危险,而不论该房屋是否为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因为,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均是其所负债务的担保,被执行人应当承担广泛的财产责任。2005年1月1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的正式施行,根据该《查封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社会各界得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得执行的结论,唯一住房的执行问题从而产生。如果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不能够得到强制执行,当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将得不到实现。针对社会各界对《查封规定》的各种争议式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5年12月14日出台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以下简称《抵押规定》)。
然而,唯一房产如何认定,能否执行,如何执行的问题仍然未能彻底解决,在民事执行中仍存在不少困惑。
一、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
上述两个解释的制定依据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关。笔者暂将该几个条文整理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第二百二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2)、“第二百二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二)、《查封规定》的规定:
(1)“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它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3)“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三)、《抵押规定》的规定:
(1)“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
(2)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嘉所抚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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