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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案件执行方法初探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2 ℃

房地产案件执行方法初探
来源:作者:李铁军日期:10-06-2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也呈现出繁荣的景象,有关房地产方面的纠纷也因此大量引发,能否正确执行该类案件,直接关系到这两个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实践中,如何正确执行房地产案件往往成为我们执行人员必须面对的难题,笔者作为执行人员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初步解决的方法,撰文发表笔者的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房地产案件执行时如何确定房地产财产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法发[2004]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涉及房地产案件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及协助执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通知》的出台,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顺畅执行,规范执行和协助执行房地产案件的工作秩序,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执行程序中,在确认不动产权属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时,应当相信并且维护国家登记的公信力,执行程序中一般不宜直接否认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有些登记机构认为,登记管理机关是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部门,人民法院无权确认不动产的权属,并因而不为人民法院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所涉及的实际权利人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之间发生产权争议,从而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争议权属进行确认,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应有之功。为了澄清这种认识,《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这是一项很重要的突破。由此而深入探索,我国建立判决优先权便有了基础。可以设想,在法治不久之将来,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人享有债务人房地产权属的,可不经申请执行而首先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登记,从而优先获得就该房地产受偿的权利,可使司法审判权威得以充分体现。
在执行房地产案件时,首先要确定被执行的房地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引起注意:1、对于已进行登记的房地产,按照法定管理部门的登记确定权属,一般来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视为被执行人所有。2、未登记的建筑物,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认权属。3、对于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均认为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时,可以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4、登记名义人否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的,应提起撤销该登记的诉讼,经诉讼撤销该登记并转登记为被执行人名下时,方可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5、被执行人通过继承、判决或执行裁定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虽未经办理过户登记,也可以对该财产采取执行措施。6、以房地产作价或入股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并经工商登记的,该房地产虽未办理过户登记,当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该房地产可以视为该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
二、集体土地的执行
在执行案件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系农民,一旦其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其住房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房产成为惟一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只能通过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协议调剂等方法流通,致使人民法院对其土地房产进行执行处分时,受到土地使用权难以过户转让的限制,相关的国土、房管部门又难以协助,处分难度极大或者说根本无法处理,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但就像人民法院不能拒绝审判一样,人民法院也不能拒绝执行。因此,对农村集体土地房产的执行案件进行梳理,以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具体做法,无疑是有重大意义的。
在我国现阶段,国家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是禁止交易的,但这种土地流转制度违背了所有权主体平等原则,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实际上,集体土地权属也存在事实上的交易,因为集体土地虽禁止交易,但其土地上的建筑物却可以自由流转,那么在转让建筑物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土地权属的交易。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规定,农村“四荒”土地的使用权和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那么该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必然牵涉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分问题。虽然如此,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前,《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可能有原则突破。考虑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多是政策性规定,且多是各地的试行规定,所以,《通知》第二十四条对这一问题作了灵活性的处理,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即可执行。
在执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房产上基本做法如下:
(1)执行前调查核实
①在调查房地产档案的基础上,分别向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征询函,根据人民法院先期查明的有关情况,在函中载明需处分房地产的房产证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性质、土地用途、所在地、地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如该房地产存在一定瑕疵的,则将证照不齐全超面积、四址、用地、建房中有关违章情况分别载明,然后要求三部门核实该房地产的权属状况、使用方式、规划红线(包括拆迁、建筑等红线控制)、用地性质、土地价款交纳等事项,并要求特别注明房地产瑕疵情况。要求相关部门在收函后15日内出具证明并复函,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人民法院处理意见。
②征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意见。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性质不同,其处分亦有其特殊性,农村房屋建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都不登记在内。因此有必要与村级集体组织核实有关四址及出入行路的问题,并征得其对处分房地产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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