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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的执行困境及解决路径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9 ℃

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的执行困境及解决路径
——以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为视角
作者:梁子文谢婧发布时间:2009-11-27
当今社会,房屋对人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大多数的家庭而言,往往仅拥有一套住房。然而人民法院对“一套住房”的执行情况,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执行工作的复杂性等种种原因,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执结。实践中,特别是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分割“一套住房”的情形,如不能得到有效执结,申请人的居住权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本文试图以离婚财产纠纷中的“一套住房”执行案件为视角,从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方面提出具体的可行性建议。
一、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分割“一套住房”情形的执行工作现状
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的离婚财产纠纷执行案件,多数难以有效执结。此类案件的特点为:
1、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被执行人主观上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双方当事人因离婚而诉至法院,感情破裂且不适宜共同生活,此前在性格、生活习惯或者家庭生活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法院判决离婚后,因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有关分割房屋的判决,申请人到法院申请执行时,一般情况下已不存在执行和解可能。申请人寄希望于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往往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2、“一套住房”为双方当事人的婚后共同财产,且双方均无其他住处
执行标的物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二人均无其他住处。离婚判决生效后,因房屋分割执行难,离婚后双方仍旧居住在同一屋檐下,势必会对双方的生活、工作、交往等带来一系列的不便。
3、“一套住房”的价值较高,双方都无力负担全部价款
实践中,一套房屋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普通的工薪阶层已经很难负担。离婚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在购置该“一套住房”时,或是倾双方所有的积蓄,或是父母赞助,或采取银行按揭贷款等方式。当事人因离婚诉至院,各方均不能独自承担整套房屋的价款,由此给法院分割房屋及执行都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一套住房”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1、法律适用困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以只有一套住房为由,申请执行豁免。
2、执行工作困境
实践中,部分执行人员对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或者因案情复杂存在畏难情绪,导致了此类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执结。理论上曾经有过“以大换小”、“以近换远”的具体提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譬如,要为被执行人置换较小的房屋,如何寻找房源,由谁去寻找房源,价格是否合适等。如果先卖掉被执行人的房屋,而后再为其购买住房,中间房价增长部分的差价由谁来承担;如先为被执行人购置住房,钱款是由法院还是申请人先行垫付;而采取“以近换远”的方式,将会对被执行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带来一定的不便,选择适合被执行人居住的区域的同时又得符合置换条件,在实践中均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探索。
三、离婚财产纠纷中“一套住房”执行案件的具体对策
1、加强宣传,引导人们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实践中,人们通常是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六条得出“一套住房”不得强制执行的结论,实则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第六条规定即“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其立法本意应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超出“生活所必需”范围以外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认定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应结合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现价值、被执行人的生活所需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实践中,应发挥媒体网络等舆论宣传作用,引导人们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尤其是对于在执行实践中,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的“一套住房”予以执行的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破除人们对“一套住房”不可执行的理解误区。
2、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执法尺度
法律未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具体标准,由此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混乱。为破解这一执行难的问题,笔者建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七条,明确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的标准。建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以下简称《抵押规定》)第四条规定临时住房的标准,判断被执行人的居住房屋是否超过必需。具体可以参照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最低住房标准建筑面积以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3、审判阶段注重判决内容的可执行性
笔者认为,法官审理案件不仅要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正确的判决,还要确保判决具有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案结事了”。对于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双方执意要求确定房屋的归属时,法官可以决定适时采取“当庭竞价”的方式,来决定房屋的归属,价高者得。而为了避免当事人为争夺房屋的产权恶意报高价的情形,可以采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考虑。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到法院账户或者在此阶段采取评估或者拍卖公司提前介入的做法,即当事人双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该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交纳保证金的方式,一方面杜绝了当事人恶意报价的行为,另一方面如一方出高价后反悔,可以将保证金作为给对方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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