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0年4月王某代理转让原属其父亲王某某的一套房产,多年后,因房价上涨,王某某反悔,称孩子代理转让房产自己不知情,代理行为无效,拒绝给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被购房者告上法庭。法院一审昨日判决,王某及其父亲王某某限期为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律师说法】:刘王某与购房者签订转让协议时,基于王某与王某某系父子关系,购房者有理由相信王某有权代理王某某出售房屋,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且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支付了与当时市场价格相当的购房款,实际入住多年且持有房屋“两证”。王某签订转让协议至购房者入住,已近10年。王某父亲自己对此“不知情”,明显不合常理。
【提示】:在日常生活过程中,要做好自身财产的防范工作,谨防他人因表见代理行为所导致自身的财产损失。
【名词解释】:表见代理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