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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还款低价转让房产 债权人起诉要求撤销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8 ℃

      2009年前后,仙居的李某夫妇先后向应先生、陈先生等8人借款1200多万元,用于酒店经营。到了2011年7月,李某因经营失败无法偿还,后经法院对酒店进行拍卖,应先生、陈先生等人按各自债权5.38%的比例受偿。

      债权人的大部分钱都打了水漂,自然不乐意。前不久,应先生通过特殊渠道查询,得知李某夫妻早在2011年1月,就将自己的3间房屋,以每间38万元、共 11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夫妇。“当时的市场价至少500万元,这个价格明显有恶意串通嫌疑,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应某、陈先生等8名债权人愤愤不平。于是,他们将李某夫妇和赵某夫妇告上了仙居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房屋转让断契。

      对于外界怀疑的不正常成交价,赵某夫妇庭审时这样解释:“房产的实际交易价格是543万元,为避税才写了114万元,不存在低价交易。”“交易房屋款分成三个部分,一个是李某向我借款400万元的部分折抵房价,一个是偿还该房产抵押的银行贷款141万,还有现金给付82万元。”赵某对房款交付方式进行了说明,并出示借条、汇款凭证等相关证据。

      2月9日,法院依法驳回了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的房屋断契是否构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办案法官表示,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以上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显示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但现实中交付的方式多样,只要符合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均系有效交付。经查,被告赵某夫妇通过现金、代付、折抵方式,实际交付价格为每间181万元,3间共计543万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交付方式。

      因此,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而对于被告在房管处登记的交易价格低于实际价格的行为,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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