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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及限制条件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8 ℃

    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屋的买卖、租赁、转让、抵押,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其他在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本文主要讲述房地产交易中的房地产转让程序及限制条件,具体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成交。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如下: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此外,凡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申请转移、变更登记,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按上述法定程序办理的,其房地产转让或变更一律无效并不得对抗第三人。

      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

      房地产转让最主要的特征是发生权属变化,即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转让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采取排除法规定了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达不到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同时规定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做出此项规定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炒买地皮牟取暴利,并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合法请求人的申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裁定、决定限制房地产权利,如查封、限制转移等,在权利受到限制期间,房地产权利人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根据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决定收回出让或划拨给他人使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的决定,在国家依法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之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共有房地产,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所共同拥有。共有房地产权利的行使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不能因某一个或部分权利人的请求而转让。

      5、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是指有关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致使该项房地产权属难以确定。转让该类房地产,可能影响交易的合法性,因此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该项房地产不得转让。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产权登记是国家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的法定手续,未履行该项法律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是指上述情形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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