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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可以转让的情况(附合同)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5 ℃

  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的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公房承租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

  根据《公房承租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________区(县)________路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支弄____号____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公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房)转让给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

  第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不约定的划除):

  1、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一次性付款时间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2、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3、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第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______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房所在地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房承租一权的转让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____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甲方同意,自该公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____日内,腾出该公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

  第六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房验收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项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若被损坏被拆除,则除应按被损坏、或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估值赔偿给乙方外,还应按估值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承诺,凡转让前该公房内原有设施因有变动,而按规定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装修、养护费用,转让后则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各应缴纳的税费。在验收交割前未支付的使用该公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另有约定外,均应由甲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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