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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0 ℃

      首先是判断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

      其中涉及到对不动产的转让价格进行评估,这时需要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不需要评估的财产不能进行评估,进行评估的财产则需要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委托评估申请表》,报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与执行依据、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一并移交专门机构或专管人员报送高级法院随机确定评估机构。

      执行法院经审查发现评估报告有明显错误的,应当要求评估机构作出修正。评估机构拒绝修正的,执行法院可以撤销评估委托,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认为价格合理的,则可以认定成立善意取得,不能强制执行;认为价格不合理的则不成立善意取得,可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法院收到异议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在10日内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复核。

      其次,怎样正确理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只要达成协议就算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还是必须支付全部价款才算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抑或是分期付款也可以算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从字面意思考察,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意味着只要达成合理的价格协议就可以,而不需要实际支付,但是这样理解是否符合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呢?笔者认为仅仅达成合理的转让价格协议不能成立善意取得,而必须实际支付了价款才能成立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还必须具备善意这一条件,一般来说,不动产的出让人在转让不动产时不会在没收到一定价款的前提下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样不符合常理,受让人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下房子不动产的转移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他仍然和出让人达成出让协议,则可以推定出受让人存在恶意,因此如果受让人仅仅是达成价格转让协议而没有付款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这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不动产。受让人支付了全部价款应该推定成立善意取得,这时不能强制执行不动产,而只能把出让人已经收到的价款强制执行给原权利人。受让人仅仅是支付了约定价款的一部分,剩余的分期履行,这样能成立善意取得吗?

      笔者认为这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是受让人首付价款合理,那么可以推定当事人成立善意取得,不能强制执行,首付价款是否合理的判断依据是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而不能以出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这样是为了杜绝恶意取得行为的发生。这是法院应该把已经首付的价款强制执行给原权利人,剩余价款通知受让人直接交给院权利人,而不再交给出让人。但是如果受让人在支付了几期价款之后没有履行能力了,而出让人又怠于行使权利,这是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原权利人可以代位行使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出让人)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把房屋强制拍卖。第二种情况是首付价款不合理,这时推定受让人存在恶意,不成立善意取得,可以把不动产强制执行给原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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